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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泽所律师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畅谈拍卖中的问题
  

以下内容转载2008年3月29日中国证券报收藏投资导刊记者吴国才标题为:《应付拍卖场上违约现象,各出高招》一文中的部分内容,浏览全文请登陆:www.cs.com.cn

“现在很多人认为每一位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都一样才公平,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看法。对于有过违约行为的竞买人,拍卖企业可以多收他的保证金,如果一个人信用情况非常好,拍卖企业完全可以不收他的保证金。拍卖企业可以根据买受人的信用情况来设置相应的保证金,而不是大家都一样多。”王凤海讲道。

  那么提高保证金能在多大程度上制约买受人呢?北京荣宝斋副总经理刘尚勇认为,“提高保证金的额度,是拍卖行的应对方式,其实也是对买家的提醒,但不是根本的解决方法,现在国外主要是金融融资和借资,比如说你暂时付不起,你可以先付30%不等,剩下的由拍卖公司去融资付给卖家,买家就等于是跟金融机构借资了,借资以后再还利息,等还清了再提货,这是国外想出的一种比较积极的运作方式。”

  另外一个防范的措施就是“黑名单制度”。华辰拍卖董事长甘学军多年前就在行业内倡导黑名单制度。他讲到,“在国外,个人不良记录会影响你将来的创业、信贷、合约履行资格的审定等等,但是在中国没有这些。”但拍卖行在提倡打击买家违约的同时,自身也要做到规范经营,提高专业技能,完善规范服务,这样才能更加理直气壮去反对违约。

  匡时总经理董国强也谈到:"同行们在业务、服务方面的竞争可以促进行业的进步,但是,在面对不诚信买家的问题上,大家必须团结一致。这样才能使市场公平、公正。让那些拍场上的'老赖'继续在各大拍卖场上横行,有些甚至还在享受着VIP的礼遇,这是整个行业的耻辱。"

  在提出黑名单制度的同时,有些专家提到了侵权的问题。对此,北京市泰泽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何欣荣介绍说,“黑名单制度从法律来讲没有规范式的表述,但是有这样的习惯做法,它并不触犯法律。”同时,对于呼吁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何律师又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黑名单也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它本身有漏洞,比如说不诚信的购买者并不是他本人来购买,他可以安排别人来竞买,无法认定他是黑名单里的人,需要很大的调查成本,难于操作。”

  匡时法律顾问刘建华律师具有多年处理艺术品拍卖纠纷的实战经验,在他处理的几件拍卖纠纷中就有这样的情况:现在有的买家并不是实际举牌人,他和实际举牌人是采用互相分工的办法。这就使背后真实要买的人、有能力付款的人而规避法律,钻法律空子。拍卖规则上还应包括代表关系和合伙关系,有证据证明是代表关系和合伙关系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应该承当拍卖成交以后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不给幕后真实的买受人有机可趁。”

  

  律师说法,解析其中复杂“关系网”

  记者:拍卖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有什么不同吗?

  刘建华:拍卖法律关系有四个当事人: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区别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在具体操作过程当中,它又形成了多个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拍卖人面向不特定的竞买人的拍卖服务合同,当竞买人的最高竞价得到拍卖师的落槌后,又变成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又指向了买受人。在这四个拍卖法律关系当中,起了最关键作用的是拍卖人。

  

  记者:出现这种违约的情况,委托人和拍卖人怎样更好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刘建华:当买受人违约,有很多人会认为,东西还在,追究违约责任就行了,怎么还要追究赔偿损失,包括佣金。我认为拍卖公司在买受人违约不付款的情况下,态度不应该暧昧,不应该再用潜规则维持他们希冀的原有市场。

  由于拍卖合同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复杂,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最终的买受人建立合同关系。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又要与委托人共同享有并承担。因此当买受人违约不付款时,委托人和拍卖人需共同向买受违约人主张权利。现在具体操作上一些公司在拍卖规则中规定不代表拍卖人本人替委托人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委托人要想起诉买受人支付价款就须授权拍卖人并书面同意与拍卖人一起承担诉讼风险。因为价款相较于佣金是大头,诉讼成本会有较大增加。如果委托人不同意诉讼,取回了委托拍卖的物品,这时拍卖人便可单独向买受违约人主张双份佣金损失。此外委托人和拍卖人也可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二次拍卖并视二次拍卖的情况主张相应的权利。

  

  记者:拍卖公司打这类官司的成本和风险都体现在哪儿?

  刘建华:主要成本是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风险是赢了官司,法院在执行阶段拿不回钱来。买受人可能是蓄意捣乱的人,可能举两千万的牌,而资产只有二十万。现在有的公司认为打官司麻烦,其实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如果我们在诉讼之前,选择诉讼对象比较恰当,或者在拍卖的时候做得工作比较扎实,一般来讲,拍卖公司的损失通过诉讼能得到最大补偿的。有的拍卖公司把他心里的潜规则也当作他的成本,比如说担心失去客户、丢了市场、交易气氛受到冷落等。这里有一个误区 ,拍卖公司对买受人拒绝付款所造成的真实损失认识不足,其实,通过诉讼不仅对那些不守诚信的人给予惩戒以昭示自己对善意买家的公正。还可达到净化市场环境、提高拍卖交易质量的目的。所以,即使承担些风险也是值得的。

  

  记者: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会遇到哪些困难?

  刘建华:第一,要了解买受人有没有财产,对财产我们怎么才能运用法律的武器得以变现,这是相当难的。第二,参与竞拍的买受人往往是流动的人群,对他们行踪调查也是很难、成本很高。第三,最后官司赢了,执行阶段,律师的主动权就小了,更多是依赖于法院。第四,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到庭指证,律师让一些利害关系人参与举证非常困难。第五,和委托人处理一些关系也比较困难。

  

  记者:您觉得拍卖法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

  刘建华:拍卖法规定:拍卖竞买人的主体资格是要领取号牌或者有委托人的委托成为代理关系以后,有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才有这样的共通连带责任。至于合伙竞买、代表竞买,这些拍卖法都没有进行规范。还有一条“拍卖公司不承当拍品瑕疵担保责任”,就意味着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当中风险很小,拍卖公司收取双份佣金,就应该承担责任。我觉得拍卖法应该规定:拍卖人对拍品的描述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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